请问姐妹们,北京1990年发布了一个关于独生子女费的政策:


 


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由女方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女职工在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可继续休假至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十五天另加)期间工资照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称“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三年,为十一年”


 


这个政策现在还实行吗?有休过的人吗?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