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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病]

面对新婚姻法,你还愿意(敢)主内,做全职家庭主妇吗?面对新婚姻法,相信每一位妈妈都有话想说,有自己的见解,大家一起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吧。。。(附上新婚姻法部分内容)

楼主: 淘淘淘淘气
8044999 楼主
谢赞,祝宝宝快乐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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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婚姻法刚出台不久,相信很多妈妈都关注了,个人觉得平衡杆偏得远了点,毕竟很多姐妹为了爱情结婚时并没有想得太多太远:比如:买房男方付首期(或者双方一起付)但房产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装修,家电,买车,但是这些都是贬值的,只有房子才比较保值。。。结婚后男方工作,女人怀孕保胎辞职在家,又或者为了家庭不两地分居,女方放弃自己不错的工作,去到男方那里重新开始,等等。。。牺牲付出的往往是女方,但是婚姻法却没有保护较弱势的一方,没有看到女人婚后默默的付出。。。。当然大家都是为这个家的幸福在努力着,可十年后,二十年后,谁也无法想像这个社会会变成什么样?自己的生活会是怎么样?毕竟这社会充满诱惑,一切都变得太快了。。。


 


     呵呵。。。开始羡慕独生女的姐妹们了。。。为钱,为房子结婚致富的人应该不太多吧?不过这些婚姻法都是对有钱人来说比较有冲击力,对我们这些老百姓来说没有多大意义,只是这新婚姻法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呢?尤其是一些有钱人,以前怕被分财产而继续努力经营的家庭,会不会容易放弃呢?!!!


     


     有个朋友说:如果以后婚姻出了个万一,估计我只能收拾几件衣服干净出户,孩子肯定会判给经济好的男方。。。。(背景:她公公名下两套房子,一套已供完,另一套供了的时间也不长,公婆是岁数较大的老人家,而且身体也不太好,没要孩子时,公公每个月拿老公的收入来供楼,(有没有财产转移的嫌疑?公公够精吖,留一手吖)而朋友那份工资主要用来平时开支,现在又在家里照顾孩子,侍候公婆,没工作,为家庭而牺牲,她说觉得自己比保姆更像保姆,所以才会有那么大的感叹。。。)


 


 


 


下面附新婚姻法较多争议部分内容: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本帖最后由 淘淘淘淘气 于 2011-8-14 14: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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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级宝宝 |

原帖由 一路 于 2011-8-15 00:17 发表 可是对于只付了个首付,一起出钱还贷装修的来说似乎有点不公平,是不是以后买房得买二套了?否则万一离婚了连个住的地方都没了,而且现在房子都是一直涨的,若干年后谁知道能不能买得起了?只怕这一条会让很多对婚姻没有安全感的必须得有二套房才行了吧?那房价不更要涨到天上去了?


 


正因为房价太高,所以才保护出资人利益,谁的钱都不是风刮来的。最好是公公婆婆和岳父母可以商量一起拿钱买一套房,并写上双方子女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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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四级宝宝 |

em76 女强人真多啊。都说男人30而立,现在成了女人30而立,但真正能立得起来的女人又有几个?大家又不是不知道国内严酷的生存环境,很多女人都是半蹲着和匍匐着艰难前行,当然对于天生环境优越,家庭条件和自身条件各方面都不错的女人来说,可能利大于弊。而对于全职太太或者更为弱势的女性群体来说,新婚姻法让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直接导致女人的结婚风险太高,一旦男方外遇女人将失无所失,一无所有,因为你只是婚姻的过客房子的住客!就算你找个富二代其实跟嫁给裸婚男也是一样的!要想有安全感女人能够自己买房才是最保险的!现在有几个80后结婚的房子首付是自己给的?~有句话说的好,饱汉不知饿汉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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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天使宝宝 |

希望我女儿以后自立。找一个疼老婆的男人。最好是有些西方观念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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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一级宝宝 |

em40 em40 em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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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级宝宝 |

我们第一套房子是结婚前老公家人出钱买的,当时中介说你要是带身份证了可以把你的名字也写上,我才不呢,我家没出一分钱怎么好意思写自己的名字,反正我想的开真要感情不合了,就是把房子留给我住着也不开心,不是自己的决不沾,老妈也赞同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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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宝宝 |

国家出台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强者,这样女性越来越不被重视,谁还愿意在家生孩子带孩子,慢慢变成黄脸婆e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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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四级宝宝 |

此贴观点只代表一般法定夫妻关系,至于2奶,小三,骗婚等不在此贴讨论之列!

   当我看到新婚姻法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气愤,第二反应是觉得悲哀,第三反应是狂笑中国竟然有本事倒退到1000年前。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可是,当我看中国这样的法律的时候,除了倒退和悲剧4个字,我没有别的词语了。一个丝毫不符合国情的法律就这样冠冕堂皇的产生了。我想全世界的女人都要为中国女人流一把怜悯之泪了。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 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 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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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一级宝宝 |








 


案例一:小王(男)和小芳(女)谈恋爱,小王把房子钥匙摔在桌子上说:“我为了结婚买了房子,结婚吧。”小芳当然很高兴,有爱情又有房子,这是女人觉得安全有靠的最佳老公,于是两人顺理成章的结婚了。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小王的这套房属于小王个人财产,但他贷款的债务却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对,就是这么欺负你!)


 


 


陆琪推演:从今往后,如果哪个男人把房子钥匙拍在桌子上,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一百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当社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当社会本身还在欺负女人的时候,就不要提什么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只有整个中国一半以上小孩跟母亲姓,我才相信有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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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四级宝宝 |

当社会本身还在欺负女人的时候,就不要提什么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文章来自: 播种网社区(www.bozhong.com) 详文参考:http://bbs.bozhong.com/viewthrea ... &page=3#pid24208976

是啊,社会真的男女平等了吗,对于毕业后工作单位男女的选择,对于女人生产职位的丢失等等,现在的女人是不是觉得自己足够强大到不需要妇女权益保护法了,那看来对待妇女我们比欧洲倒退了1000年了吧,因为人家那边还很保护妇女,而我们中国就开始不平等的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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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级宝宝 |

    我生活在北方,我们这边城市没有聘礼也没有嫁妆这些说法,只有农村还有聘礼,而且聘礼是给娘家的,聘礼的多少和婚后夫妻生活的改善完全没有关系,因为只是给女方父母的,都到不了女儿手里,所以,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点的人比较受鄙视这种做法。、


     在城市,一般门当户对的情况下,男方会买房,女方会负责装修和全套家电,有的还负责买车,我和老公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新的婚姻法对我来说优势非常不明显。


     我和老公都有固定职业,他父母对我工作十分满意,我的工作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不忙,收入稳定,完全有时间照顾家,照顾孩子。我的家庭现在非常和睦,老公是医生收入高,工作稍忙,我工作清闲,收入稳定,俩个人有许多共同的朋友和社交圈子,可以说我现在觉得自己很幸福,我俩和谐的互补型的家庭形式也让双方父母非常满意。不过,结婚后我真的深深体会到,一个女人要是真的热爱生活,擅于经营自己的生活,那么为家庭的付出,那种无形的对家庭的贡献和价值是很难用物质化的东西衡量的。


       可是,现在的法律就是如此现实,我赞同婚姻法中对物权的规定,这确实是一种进步,但是法律只是衡量道德的最低标准,我们国家的法律什么时候能将一个女人生育的辛劳,照顾老人的艰辛,教育孩子的劳苦,和数年如一日对老公无微不至的关怀当做衡量一个妻子在婚姻中应有的地位的标准呢?


        当然,有的姐妹说,女人要自强,独立。我想在我的家庭中我就是一个既自强又独立的女性,我家基本我当家,可是自强了,独立了,也依然改变不了我为家庭付出青春年华的命运呀。


        现在我的生活很幸福,可是时间那么长,谁知道有什么变数,老公的职业还属于那种天天要接触许多不同类型人的职业,更别提身边那些挥之不去的年轻貌美额的护士小朋友了。一旦我离婚了,一旦我老公翻脸不认人了,孩子怎么办?感性上我想要孩子,理性上来讲,孩子归男方应该更适合一些。我娘家先期对我小家的投入,除了那些还能找到的票据,又有谁会承认?法律只知道老公的收入高于我,房子是老公的,在财产的分配上一定会对我不利吧。


        诚然假使我离婚了,我依然有份不错的工作,父母名下仍有住房供我居住我不会流离失所,我经过消沉还是会重新开始寻找自己的幸福。不过,我必须反思,在婚姻中法律为我做了什么?保护了我什么?在婚姻中女人赔了青春难道就是换来坚强独立的自省吗?


        ps,为了婚姻维稳,我主张不管婚姻法怎么变,对待老公都必须有自己的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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