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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用药注意事项


  • 妊娠期用药注意事项


    一、药物对不同阶段胎儿的影响:

    (一)着床时期:

    受精后3-4天,影响轻微。

    (二)胚胎期:(妊娠的第4天―第9周)

    ⑴妊娠45周为血管营养期,药物吸收浓度低。

    ⑵妊娠69周为器官发育期,药物最敏感。

    ⑶妊娠的

    1525天为神经系统发育;

    2040天为心血管系统发育;

    2446天为肢体发育。

    ⑷眼、耳的敏感期为28~16周;

    腭的敏感期为49~16周;

    外生殖器的敏感期为50~16周。

    (三)胎儿期:

    10周后对药物的敏感性迅速下降,但影响成长和器官的功能,或引起早产或胎死宫内。

    二、影响药物对胎儿作用的各种因素:

    (一)药物方面的因素:

    1、药物的性质:

    易通过胎盘屏障的药物,对胎儿的作用强。

    能与蛋白结合的药物不易通过胎盘。

    2、药物的剂量与使用方法:

    ⑴药物常规量可能无害,但大剂量会产生不良影响。

    ⑵由于胎儿高度敏感,有的药物常规剂量也会发生危害。

    ⑶口服药物毒性小。静脉注射给药毒性大。

    3、药物使用时间:

    连续不间断用药,易致药物积蓄而发生毒性作用。

    另外,胎儿出生后,母乳仍可输送药物给新生儿。

    (二)母体方面的因素:

    1、母体受孕后,综合解毒能力下降。营养不良的孕妇更甚。

    2、孕妇因呕吐反应,药物在体内浓度增加,或肝、肾功能低而影响排泄解毒。

    (三)胎儿方面的因素:

    1、胎儿解毒功能不如成人,对成人无害的药物往往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胎儿对药物有选择性摄取功能。

    2、药物的分布与羊水代谢有关。

    (四)基因对药物代谢的作用:

    药物代谢与胎儿的基因性质有关,胎儿畸形的发生是由胚胎本身基因性质来决定的。

    三、妊娠期用药对胎儿的主要影响:

    (一)致畸:

    多以生于妊娠12周内,8周内影响最大。

    某些抗早孕反应药(安定、氯丙嗪等);

    某些保胎的激素类药(雌激素);

    部分抗生素(氯霉素、抗滴虫药、卡那霉素等)。

    (二)致癌:

    目前已证实乙烯雌酚和乙烷雌酚有致癌作用。

    (三)发育缺陷:

    孕早期口服四环素可引起小肢体畸形、孕16周后用药可致牙质发育不全或骨质发育迟缓、乳齿发黄。

    (四)呼吸抑制;

    吗啡、哌替啶,可抑制新生儿呼吸中枢,甚至死亡;

    利血平可引起新生儿鼻塞而导至呼吸困难。

    以上药物在胎儿娩出前1小时尽量不要应用。

    (五)溶血:

    部分胎儿红细胞对药物溶血反应敏感,以及引起肝功能破坏。如磺胺类药,人工合成的水溶性维生素K等药物。

    (六)死胎、流产、早产:

    四、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孕妇药物禁忌):

    1、抗生素类:

    除红霉素外,其它抗菌素均不同程度地进入胎盘。

    青霉素大量应用可引起黄疸甚至死亡。

    长期应用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氨基苷类药物可损害胎儿的第8对脑神经和肾功能。

    四环素(士霉素、强力霉素)有明显的手指致畸作用,先天性白内障,晚期服用引起牙和骨的改变。

    氯霉素对胎儿产生毒性作用,可出现灰婴综合症(粒细胞缺乏)。

    2、磺胺类:

    可与胎儿血清内胆红素争夺血清蛋白,使游离胆红素增加,胎儿出生后可出现高胆红素症,甚至核黄疸。故妊娠晚期及分娩前应禁用。

    3、抗癌药物:

    妊娠早期可致畸或流产,晚期可引起胎儿流产、死亡。

    4、抗组织胺药物:

    早期使用(如苯海拉敏、安其敏、扑尔敏)可引起胎儿四肢缺损、腭裂;

    晚期应用可抑制新生儿呼吸系统,引起严重窒息。

    5、解热镇痛药:

    阿斯匹林很易通过胎盘,早期应用可致神经系统、肾畸形及胎儿动脉导管提早关闭,并导致胎儿肺动脉高压等心肺并发症。晚期应用可减少血少板凝聚力,使新生儿易有出血倾向,黄疸,头颅血肿,紫斑便血等。

    非那西汀早期应用可致肾畸形、贫血及肝功能受损。

    消炎痛孕妇禁用。

    6、激素类药物:

    A、孕期使用已烯雌酚可引起:

    ⑴女性子代外阴异常,青少年期发生阴道腺病,甚至阴道、宫颈透明细胞癌,由于雌激素的代谢产物可产生雄激素作用,故也可使女胎男性化;


    ⑵男性子代睾丸、阴茎、精液异常,甚至男胎女性化。


    故雌激素孕期禁用。


    B、孕期使用雄激素及合成的孕激素:可致女性假两性畸形。

    C、糖皮质激素:

    过量长期应用,可致过期妊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和死胎发生率增加;

    孕早期应用可出现腭裂、无脑儿、死胎;

    短期少量应用未见不良反应,故慎用。

    7、抗癫痫药:

    苯妥因纳、丙戊酸纳、三甲双酮、扑癫酮、二苯基海因等均有明显致畸作用,孕妇禁用。

    8、抗甲状腺药物:

    硫脲类药物可引起胎儿代偿性甲状腺肿大智力发育及生长迟缓;

    无机碘化合物长期应用可致胎儿甲状腺肿和呆小病;

    孕早期应用放射性碘可引起畸形,妊娠10周后应用,可引起永久性甲状腺功能低下。

    以上药物孕期禁用。

    9、抗糖尿病药:

    所有口服抗糖尿病药均产生死胎和胎儿畸形。

    胰岛素是治疗妊娠合并糖尿病最安全的药物。

    10、维生素K

    维生素K3K4可引起溶血、肝损害和核黄疸,故禁用。

    而天然的维生素K无此不良反应。

    11、镇静安定药:

    巴比妥类可致胎儿先天畸形。

    甲丙氨酯(眠尔通)、利民宁、安定、冬眠灵等在孕早期可致畸,整个孕期可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利血平使子宫及胎盘血流量降低,可抑制胎儿发育。

    12利尿类药:

    呋塞米是孕期较安全的利尿药。

    噻嗪类药可产生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故禁用。

    13、吗啡类药:

    早期应用可增加唇裂、腭裂的发生率;

    新生儿娩出前4h内分娩者,会明显的呼吸中枢抑制作用,故估计4h内分娩者,应禁用吗啡和哌替啶(度冷丁)

    14、喹诺酮类及抗滴虫药:

    诺氟沙星(哌酸氟)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甲硝唑(灭滴灵)妊娠3个月内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15、其它药:抗疟药(奎宁、氯喹、乙胺嘧啶)、呋喃类药、锂盐等等药都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都应禁用。

    以上例举孕妇禁忌的主要药物,在临床医生要注意每种药物的说明书,说明中凡注明孕妇禁用或慎用的,都应严格按说明书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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