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4-29 15:10:18 最后回复于:2008-4-30 1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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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允许我在产假后再休一个月的哺乳假,就是把一年内哺乳孩子的一小时集中放假使用,这期间单位并没有与我联系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当我把这一个月的哺乳假休完后打算上班的时候,单位却要求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我的问题:1、国家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多久?哺乳假可以充抵哺乳期吗?
2、单位有权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3、我是否有权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又该如何计算呢?
4、赔偿金和补偿金有什么区别吗?我可以两项都主张吗?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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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咨询问题已有律师和网友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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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 [天津律师]
回复时间:2008-4-29 17:39:28
国家规定哺乳期为一年,在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终止。你可向公司同时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为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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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猴子 [网友]
回复时间:2008-4-30 15:18:54
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两者只得其一;
用人单位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