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治疗或生育的,由患者家属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
6、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先行垫付。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1、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3、《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4、《就医手册》、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6、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探亲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
1、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4、《房产证》复印件。
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2、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3、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4、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或异地就医的要求
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8、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期期间就医的要求
要求涉及本单位连续缴费10个月的参保人员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异地就医需办理相关手续),治疗结束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连续缴费期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
四、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连续缴费期满后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各种材料内容要求:1、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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