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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nvkaaa 于 2009-6-28 16: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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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nvkaaa 于 2009-4-15 10:25 编辑 ]



  • [ 本帖最后由 nvkaaa 于 2009-6-28 16:30 编辑 ]
  • 第18章 新型生育技术

    执笔:鲁思·哈伯德

    温迪·桑福德

    从试管婴儿和产前胎儿性别选择到胚胎移植,科研人员和医生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技术,力图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和生育之间的传统关系。但是,本书作者和想求助于本书的人都会发现,她们将面临由这些新技术而产生的两难境界。一方面,有些技术可以帮助,或具有一定潜力来帮助那些极想生育自己亲生的孩子,却又不能正常生育的妇女。我们希望这些技术能保障妇女选择生育,及采用她们认为最佳的方式生育的权利。我们也知道某些技术能防止某些遗传病的代际遗传。

    另一方面,这些技术尚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它们都涉及到对妇女身体的一定程度的侵害和医学处理,这往往令我们惊恐。如果把投资于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大多用在全体妇女的疾病预防措施和基本卫生保健上,效果也许会更好些。另外,研究新技术的科学家,应用新技术的医生,赞成并资助此项研究的议员,将技术转化为产品并进行宣传、销售以从中获利的制药公司的老板,绝大部分是白人、专业人员和富裕阶层。虽然他们宣称这些技术是为妇女服务的,但利用其他医学技术的经验却使我们对此产生怀疑。事实上,许多生育技术是医生或医院强加于我们的,对贫穷妇女和有色人种妇女残暴地滥施绝育手术。至今为止,即使是某些技术上十分简单的服务,如捐精者的人工授精,多数医生也仅严格限于向已婚妇女提供。我们有理由预言,未来技术的掌握者仍然反对与非传统关系的妇女,尤其是女同性恋者分享这些技术。

    我们对这项研究的长期目标也心存疑问。有人把“人类最终按照严格的程式生育”作为生育管理的最终目的。问题是:谁将决定这些规范呢?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场彻底的政治革命,最终决策者显然不会是妇女,尤其不会是有色人种妇女或贫穷妇女。这些新的生育技术真的能为我们妇女服务吗?或者说,在一个男人居支配地位的社会里,新技术会成为进一步控制我们对自己身体做出自由选择的手段吗?

    社会上把生育作为衡量妇女价值的标准,也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使我们觉得,如果我们不能生育“自己”的孩子,那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或真正的女人。第一例试管婴儿的母亲曾这样描述自己的内疚感:

    “‘我不是一个正常的女人,’我对约翰说,‘即使你与其他女人私奔,我也不会责怪你’……因为那不是约翰的过错。他可以跟别的女人去生孩子,想要多少就生多少,甚至一个足球队也行……”

    想要孩子却不能生育已经使人痛苦万分,社会却又将沉重的内疚感压到我们头上。这就是一些妇女如此心甘情愿采用种种费时、痛苦,有时甚至是屈辱性的检查和手术,来达到生育目的的一个原因吗?即使是侵害较小的生育技术,也会把生活中的许多隐私公之与众,使我们受到亲戚、朋友和医生的无休止的提问,他们还可能建议我们去做外科手术、进行药物治疗或采取其他危险的伤身的措施。我们的伴侣也一起感受到了这些侵扰,因为医生命令他们射精,以便检查精液和精子的数量。

    “我已没有丝毫隐私可言。过去做爱时那种美妙而非常秘密的事情,现已变得索然无味,彻底公开了。我像一个小学生把家长通知书带回家一样,把自己的(月经周期)表交给医生。请告诉我,我是否做得正确?我是否排过卵?我做爱的次数是否像你提议的那样适当?”

    如果对生育我们“自己的”孩子的压力稍小一些,如果我们能通过与朋友、亲属或邻居的孩子建立更亲密的关系,收养需要父母的孩子或成为养父母来表达我们爱和被爱的需要,那该多好啊。当前,由于个人和法律问题,许多人都不愿通过领养子女,做养父母。而生物解决办法也并不那么容易。

    我们应当根据生育技术产生和运用的具体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来评判生育技术的价值。我们应当留心观察,看谁拥有这些技术,谁能从中获利;它们是给予专业人员更多的凌驾于我们妇女之上的权力,还是给予接受这些技术的妇女以更多的权力和自我满足。我们必须估算这些技术的成本如何,一般人能否负担得起。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某些研究人员可能只是为了追求科学发现和成就,而不是为了改善妇女的状况而努力。

    在这一章,我们尽量帮助考虑使用生育技术的妇女了解信息,与此同时,我们的疑虑也日益增大。

  • 一、捐精者人工授精(DI)

    我们认为,捐精者人工授精是目前最简单、侵害最小、使用最广泛的一项技术。它不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可在家中进行。

    如果你自己要采用捐精者人工授精方法,你自己的身体应当没有生育问题,月经周期也正常。然后连续记录几个月的基础体温和阴道分泌物的性状,以确定排卵时间(参见原书276页“生育力观测”)。你还应当找一个愿意捐献精子的有生育能力的男子。你可以亲自联系,若出于保密考虑,也可以通过朋友进行。当你根据以前的记录,推断自己将要排卵时,便通知精子捐献者通过自慰(手淫),将精液收集到一个干净的广口瓶内(最好是煮沸过又冷却的瓶子)。射精后的一小时内,把精液吸入一个除去针头的皮下注射器内,然后仰卧,用枕头垫高臀部,再把注射器轻轻插入阴道,将精液尽量注射到靠近宫颈口的地方。最后,保持舒适的姿势静躺10分钟左右,以免精液很快流出阴道。

    排卵期或排卵后的两三天内,采取新鲜精液重复以上过程,效果会更佳。经过3-5个周期之后,多数妇女能够受孕。如果5-6个月后仍未成功,可以考虑到生育门诊,检查自己或捐精者是否有生育障碍。

    这种授精技术常被称为捐精者人工授精。目前,美国每年有30000多名婴儿由妇女通过捐精者人工授精怀孕生下的。这些母亲,一部分是因其丈夫有生育障碍或严重的遗传病传染风险,另一部分则是独身者或同性恋的一方。偶尔也建议某些已婚夫妇,采用丈夫精液进行人工受精。因心理或生理性交障碍而不孕的夫妇,宜于采用此法。此外,若丈夫能提供正常的有活力的精子,只是数量不足,那么也可以只收集每次射精的前面几滴,因为这部分精液包含最有活力的精子,可用于人工授精。

    美国生育能力研究会曾发布指示,规定只能使用冷冻精液,而不能用新鲜精液作人工授精。捐献者事先要做艾滋病毒检查;3个月后再复查一次,只有所有检查都呈阴性,冷冻储存的精子才能使用。冷冻后的精子运动能力减退,因此受孕的时间可能会长一些,一般需要8-10个周期。为提高受孕率,现在许多诊所都采用以下措施:⑴冷冻精子宫内授精;⑵在周期中间两次授精;⑶使用人绝经期促性腺激素(HMG)或枸橼酸氯米芬等促进排卵的药物,增加怀孕的可能性。

    尽管这项技术如此简单,为什么有的妇女还要花钱去求助于医生和律师参与此事?第一,由医生做人工授精便于捐精者和接受者双方保守秘密。照理说,也应适当审查捐精者可能有的健康问题,而实际上,多数医生只是向可能的捐精者问几个有关个人健康和家庭病史的问题★。当然,因为捐精者每次射精后通常可获25-40美元的报酬,某些男人为了成为合格捐献者可能隐瞒健康问题。一项对医生行医情况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医生给你提供的健康安全保护,还不如你自己所能提供的。

    医生的确能进入冷冻精子库取得冷冻精液,从而你不必在排卵时电话通知捐献者提供精子。但遗憾的是,冷冻精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每次授精约70美元,通过医生进行人工授精每个周期两次授精约140美元;若使用冷冻精子,则需200-300美元左右。)

    你与捐精男子彼此互不了解,可能对你们双方都很重要,可以避免法律和感情上的纠纷。此类问题已有发生:一位捐精者事后改变了主意,提出对孩子的探视权或让孩子姓他的姓。独身者或女同性恋者尤其不希望沾染这类麻烦。捐精者也可能需要保护,因为以后法院可能要求他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 不过也存在反对匿名的理由。许多未婚妇女,既有异性恋者也有同性恋者,希望捐精者是自己的朋友,能一起照料孩子的生活。正如被收养的孩子在不断尽力找到自己亲生父母一样,一些通过人工授精生的孩子,可能因找不到其生父而苦恼和愤怒,孩子的健康问题有时也要求我们或孩子们了解其生父的病史。

    仔细考虑所有这些情况,考虑是领养还是过没有孩子的生活等选择,你或许愿意同采用过人工捐精技术的人或不育咨询和教育组织交换意见。你可能发现,这项技术并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同的人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有的已婚妇女说,接受捐精者人工授精后,她们有一种通奸的感觉(罗马天主教和正统犹太教确实认为捐精者人工授精是通奸)。伴侣可能不是像你所希望的那样,感到自己与妊娠或父亲身分有关,因为孩子不是他或她“亲生”的。如果你对遗传连续性和家族相貌的相似看得很重,那么人工授精对你便不合适。你还应考虑如何告诉亲友和家人,更重要的是如何告诉孩子。过去,很多父母对此秘而不宣,可能是为了使男方不至因人们知道他没有生育能力而感到尴尬(人们往往不恰当地把生育和性能力,特别是勃起和射精的能力联系起来,并加以夸大)。我们建议:不要从一开始便设想,是保密还是将一切都公开。

    有人认为,让各方当事人,包括打算做人工授精的妇女及其伴侣(若有的话)、捐精者及其伴侣(若有的话),签订一份详细的协议书是比较适宜的。协议书将规定:捐精者和接受人工授精妇女的伴侣分居或分离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探视权(倘若他们应负某种义务,有某种权利和话)。然而,如果法庭认为其他的安排更有利于孩子的话,可以不必考虑这种协议。另外,有的律师认为,对接受者和捐精者来说,签订任何书面协议都是不足取的,因为签名可被解释为对父亲身分的承认,从而可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被用作指责他们中任何一方的根据★★★。

    在某些情况下,捐精者人工授精也许是合适的。两名打算一起抚养孩子的女性同性恋伴侣,这样描述她们做人工授精后的感受,人工授精在她们之间起着巩固关系的作用,一方积极帮助另一方。另一位感情矛盾的妇女则说:

    “我们的女儿确实不同寻常--精力充沛,意志坚强;但她与我俩有完全不同的相貌,这就经常不断地使我想起她的父亲是个陌生人。”

    而另一位写道:

    “我和丈夫在女儿出生前都感到忐忑不安,然而当我们看到自己的女儿时,所有疑虑都不见了。”

    ★有初步证据表明,较多妇女把盆腔炎归因于捐精者人工授精。

    ★★捐精者人工授精的法律地位,不同州有所不同,有时含糊不清。一些州认为,经人工授精所怀的孩子是“非法的”;另一些州则承认“社会意义上的父亲”(区别于生理意义上的父亲)的父亲身分。由于捐精者人工授精越来越广泛地采用,法律依据是可以改变的,因此,熟悉了解你们州的情况是一个好主意。

    ★★★选择捐精者人工授精技术的最佳对象是愿意做母亲的女同性恋者:《捐精者人工授精的法律意义与共同父母》,玛丽亚·吉尔·德拉马德里德编。

    二、替身母亲

    替身母亲(更确切地说应是“合同母亲”)的情形极具争议。在美国,一个妇女即所谓的“替身”,与提供精液的男子签订定合同,为他怀孕,然后在孩子出生后把孩子交还男方,这是常有的事。通常,男方已婚,由他妻子收养这个婴儿。男方支付替身母亲的费用和酬金(约1万美元左右),并付给中介机构或律师约1-2.5万美元。1990年,美国大约有4000名以这种方式出生的婴儿。

    还有一种“**替身”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替身妇女与孩子没有遗传关系。委托夫妇的精子和卵子先在实验室中结合,然后再移植到替身妇女的子宫内。1990年,美国有80个这样的婴儿出生。

    对女方不能怀孕或容易流产,而男方生育功能正常的夫妇来说,替身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而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男女独身主义者及其他希望抚养自己的“亲骨肉”,但又因种种原因不能生育的人来说,替身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

    可以想象,这项计划带来了很多社会、法律和经济问题。而我们所强烈关注的则是它给我们妇女带来的压力,人们会以为我们是把身体“出租”9-10个月,作为赚钱的手段。在怀孕之前,我们可能真的签约交出孩子,一旦孩子出生了,我们能否确实做出履约的决定?已将孩子交人收养的生母目前遇到的问题,难道不是替身母亲很可能面临的问题吗?

    事实上,确有替身母亲改变了主意,决定自己抚养孩子。在经过痛苦的诉讼过程后,有的人如愿以偿,有的人却失败了。孕前签订的合同在产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是许多州的立法机构争论不休的问题。

    另外,如果签约夫妇在替身怀孕期间离异或改变主意,以及孩子出生后存在出乎意料的健康问题,双方的义务会怎么样?他们能否毁约?以后孩子应该由亲生母亲抚养,还是由法官判定他属谁的孩子?所有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答案。

    经济问题也比较棘手。有的替身母亲只收取费用,她们表示愿意将孩子作为礼物送给不能生育的妇女。而有的替身母亲则以赚钱为目的。用一个替身母亲的话说:“这是一项能满足金钱需要和感情需要的商业活动”。但是多少钱才是合理的价格呢?即使1万美元,平均每小时也只有1.57美元。

    为了强化合约的有效性,区分“**服务”和“购买孩子”的严格界线,避免“替身母亲”这一安排所引起的潜在问题,全国妇女健康网络于1987年发表了下列声明:

    1、商业性替身契约违背政府的政策和现行法律,无视人的生命的价值,剥削妇女,应该受到法律禁止。

    2、反对商业性替身契约的法律,应直接针对参与订约的各方,包括(但不只限于)企图购买孩子的男人和(或)妇女、提供替身服务的妇女、从事这项交易获取报酬的代理机构和(或)律师、进行健康检查获取报酬的医生或医疗中心,以及这种契约的任何其他代理人。

    3、所有的替身合同或协议都应当是非强制性的,因为不能凭孕前或生产前的一纸协议,而迫使任何妇女交出孩子。**的母亲--生孩子的母亲是,并且应该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继续被承认是母亲。此外,替身合同违背现行法律和政府的政策。

    有的女权主义者对此持有异义,她们认为,付费的替身服务给有关各方都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权利。安德鲁斯和菲尔德的书中对这种争论有更详细的论述。

  • 三、辅助生育技术

    体外受精(IVF)在生物学和技术上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程序,许多环节目前尚处于试验阶段。

    体外受精主要适用于卵巢和子宫功能正常,只是因输卵管堵塞或功能失调,卵子不能进入子宫的妇女。

    美国每年约有2万对夫妇进行体外受精,1990年出生的婴儿有2000例。尽管过程需交纳8000-10000美元,且不含妊娠和分娩费用,有许多妇女还是试图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体外受精能否帮助她们。

    “In vitro”在拉丁语中是“在玻璃器皿中”的意思。体外受精的工艺技术是从卵巢中抽取一个成熟的卵子,使之在玻璃容器中与精子结合成受精卵,然后再将这个胚胎植入子宫内。第一例成功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是1977年11月在英国进行的,并产生了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

    不同的医生和诊所开创了不同的具体操作方法,但基本程序都包括下列步骤:

    1、为了促进卵泡正常发育,应让妇女配合服用各种激素,包括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人绝经期促性腺激素、克罗米酚柠檬酸盐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还需要用超声波监测卵泡并经常抽取血样以检测激素水平。(大约有10-20%要求进行体外受精的妇女,因为卵泡发育不良而未能如愿。)

    2、在准确的时间内,用超声波引导的穿刺针将卵子从卵巢中吸出。当妇女处于轻度镇静状态时,将一根细长的穿刺针插入阴道并穿过阴道壁,以便从卵巢卵泡中俘获成熟的卵细胞(常采用局部麻醉来麻醉阴道壁上段)。然后让这些卵子与精子结合。

    3、如果受精发生,在受精卵分裂到4~8个细胞时,将胚胎移植到子宫内。为了保证植入的成功率,许多医院把2~8个胚胎同时植入体外受精妇女的子宫;其他剩余的胚胎经当事人事前签字同意,可以冷冻储存。(若第一次体外受精失败,冷冻的胚胎可以解冻使用。胚胎解冻后存活率约50%,致孕率约10%)。

    4、胚胎植入12~14天后,可以进行妊娠试验。若检查证实受孕成功,应持续注射孕激素12周。做体外受精的妇女,只有10~15%能达到这一阶段。

    体外受精是一个代价昂贵而且技术要求极严的过程。若你决定做体外受精,重要的是选择一家妊娠记录较高的诊所。询问与自己相同年龄和症状的妇女,每次在该诊所做胚胎移植后的致孕率。譬如,一位输卵管损伤的20岁妇女比患子宫内膜炎的40岁的妇女成功的可能性要大。不过,也不要轻信虚假的高成功率的报道。洛杉矶古德·萨玛利坦医院生育医学研究所主任理查德·马尔斯博士指出:“面对许多欺诈事件的发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某一特定的体外受精诊所的信息,可以与“Resolve” 组织(见22章“信息资料”)联系。

    了解体外受精的风险也是很重要的。(输卵管)宫外孕率约为7%,流产率高达22-24%,激素治疗对某些妇女有副作用,还有增大多胎妊娠的可能性(多胎妊娠比一胎妊娠的风险性要高)。双胞胎率为1/3,三胞胎率为1/10;克罗米酚柠檬酸盐和人绝经期促性腺激素还被怀疑为卵巢癌的危险诱因。服用这类药物的风险,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确定。

    从体外受精还发展出另外一些技术。其一是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术(GIFT )。首先用超声波引导的穿刺针俘获卵细胞(与体外受精相同),在做腹腔镜过程中将卵子与精子相混合,然后放回到输卵管中。配子输卵管内移植的成功率比体外受精要高,但目前还没有受精方面的记录。另一种方法是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术(ZIFT)。在这一技术中,卵子是在腹腔镜下俘获,但在体外与精子混合、受精,然后再将早期分裂的细胞胚胎植入输卵管。有的研究表明,合子输卵管内移植的成功率可达30%。还有一项技术即卵子微穿刺手术(在卵细胞壁外膜上打开一个小口),也可以用来提高受孕率。

    因卵巢功能早衰(绝经期提前)或具有可经遗传传递的疾病或障碍的妇女,应选择捐献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即妇女自己或委托诊所,找一名愿意捐献卵细胞的妇女。这名捐献者同接受体外受精过程的妇女一样,需接受某种卵巢诱导激素治疗;一旦她的卵细胞被取出并受精,所产生的胚胎就被移植到想怀孕的妇女的子宫内。卵细胞不能发育成熟的妇女,使用这种方法的受孕率约为30-40%。当然,她们与胎儿没有遗传关系,因为胎儿是捐赠的卵细胞体外受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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