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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我了,初婚第一胎为双胞胎,不结扎孩子就不给入户??!!

  • 我和老公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按规定是可以生育第二胎的),而且是晚婚晚育的说,今年按规定刚刚生育了第一胎,很幸运,我们生了一对龙凤胎,但是前些日子老公拿生殖保健服务证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时,被告知,要执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我们虽然是生育第一胎,但双胞胎是按二胎处理!我们必须强制结扎,否则小孩将不能入户!!


     


    我把我的疑问发到了我们县的政务网上,想请计生给个明确的答复,问 目前我省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我们的孩子要入户,是不是必须要我或我老公去结扎?双胞胎也是第一胎啊,为什么没有避孕选择权呢?如果必须结扎,想请他们给出明确的法条或是文件以兹证明。


    可是一直都是网友在回复,至今没有得官方的回复。


     


    我自己查阅了大量的法条,并把我查到的资料贴到了网上,可是当熟人传来消息,说计生部门坚决不给我家宝宝开证明,办理出生证,就是因为我在网上和他们吵得很厉害,天地良心,官方一直没有出来回复,我跟谁吵去啊,难道去跟那些热心回复的网友吗?后来我仔细看了一下,估计是有他们的工作人员用私人名义回复了,但我也没跟他们吵啊,只是把我找到的法条贴了一下~~真是无语!!


     


    姐妹们,你们有这种情况吗?遇到这种情况你们会如何办呢??我家宝宝现在还是黑户,老公很生气,说坚决不服这个软,大不了等人口普查时再入~~

    讨论区
  • 下面是我在政务网上贴的法条,大家看看有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所以,即使是我们省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上有明文规定“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那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所规定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和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 又如,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 、输精管结扎术等。  



    国家计生法的“知情选择”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国家法律原文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写明了只是“指导”,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包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和避孕套!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也规定了:“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那么依照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孩子上户口除了应当交工本费之外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真不知我县现在的是在依什么规定来办事儿的~~



    [ 本帖最后由 叶子好孕哦 于 2010-5-21 19:36 编辑 ]
  • 姐妹们,遇到这种事情,你说,我该怎么办呢?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em29 我也觉得很郁闷,不是说自主选择避孕方式吗?可是现在,都是规定上环,我办准生证时都要交押金的,等生完三个月后上了环就退还押金,不上环,不退。押金单上还写着:公益金。真是气人。

  • 上环的避孕原理是通过刺激使子宫产生无菌性炎症,从而使受精卵不能着床!!这对女性的身体肯定会有不好的影响,看看我们的母亲他们那一代人,现在有几个没有妇科病的就知道了!!

  • 好羡慕楼主的双胎宝宝呀!!宝宝好可爱哦!!

    我要是楼主我也坚决不服这个气,凭啥呀!

  • 我们这没这样的哦。。。我也是生的双胞胎,计生办的人叫我去上环,可是我不想上,怕副作用太多,以后苦。。。。

  • 生孩子是自己的事情,就这个国家可恶。迟早要。。。。。。

  • 羡慕生双胞胎宝宝的妈妈们,支持你们em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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