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与他前妻的离婚协议上写:离婚后孩子全部由男方抚养至成年,房贷全部由男方偿还,房子的产权归孩子所有。如果房子要拍卖,拍卖所得金额扣除房贷后剩下的由男女双方各执一半并定期存储给孩子当上学费用。
我不明白,既然房贷都是由男方自己承担,为什么拍卖后所得的金额又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
另外,我们结婚后,是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应该算是共同财产,那么,我老公还的房贷和抚养孩子的费用是不是也有我的一部分在(即我们共同还贷和抚养孩子),但如果把房子买了,所得的金额又没有我的份,那我不是很亏吗?我该如何争取我应得的合理权益?